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二次修正。為求租稅公平及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本法),並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共十六條,本次修
正七條、刪除一條,共八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規定,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申請適用本辦法免徵或分期繳
納關稅案件,應分別繕具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申請
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清表及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申請免徵或分
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為期簡政便民,
將上開表格予以整合修訂,並增列為第一項附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因可歸責事由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或
其參與之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其原
經核准免徵或分期繳納之關稅,應予補繳或一次繳清。(修正條文第
八條及第十四條)三、依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
字第一0一0一五四五五八號公告,現行條文第十五條所列屬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管
轄,相關申請表格業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三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