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及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出任者,應
親自出席;代表機關、教師組織及專業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
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諮詢會會議召開頻率及主席人選。
二、第二項為使會議順利召開,並考量相關討論事項應廣納各方意見,始
得決議,爰明定委員由學者專家(包括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
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或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出任者,應親自出
席;機關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專業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並明定開會及會議決議之人數。
三、為建立完整支持體系,本部得邀集各相關單位人員或各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藉由召開諮詢會,進行相互意見及經驗交流,爰於第三項明定
諮詢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包括地方政府在內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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