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
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之各級運動賽事場地
規格相關規範,並依本部公告之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進行
規劃及配置。
公共運動設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運動器材設備之配置,不得妨礙民眾之
進出及使用。
公共運動設施應於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下列資訊,供使用者知悉。但
屬室外簡易運動場無其他附屬設施者,得免標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資訊:
一、基本資料(包括設置位置、範圍、運動設施種類及數量、可容納人數
    、管理人員及其連絡方式等資料)。
二、場館配置平面圖。
三、逃生動線。
四、安全警示標語。
五、收費基準。
六、開放使用時間。
七、使用行為規範及安全準則。
八、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
九、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資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應符合現行建築法規、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護相關法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之
    各級運動賽事場地規格等相關法令規範,並參考本部公告之運動設施
    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進行規劃設計、場館定位及賽會配置,以符
    合國際運動設施規範及確保公共運動設施品質之安全性及一致性,並
    建構符合國家及地方運動發展需求最適宜之運動場館設施。
二、為考量全民運動平等權利,公共運動設施之空間、動線規劃及運動器
    材設備之配置,應確保全民皆能公平、無差別地進入運動設施空間或
    環境,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第二項第(a)至(b)款規定,
    應發佈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設施與服務資訊,包括無障礙所有面向,
    爰明定公共運動設施應於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基本資料等相關資
    訊,以利民眾使用公共運動設施前,可理解並參考運用,同時正確使
    用公共運動設施;另有關室外簡易運動場無其他附屬設施者,因其設
    施單純且屬戶外場地,故無須標示本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資訊,爰於
    但書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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