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職能基準之類別、辦理期限及相關事項,由 本部公告之。
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依運動產業發 展需要委託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爰配合修正;另為利時 效,並增列明定受本部委託訂定職能基準者,其辦理期限由本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