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職能基準之類別、辦理期限及相關事項,由
本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依運動產業發
展需要委託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爰配合修正;另為利時
效,並增列明定受本部委託訂定職能基準者,其辦理期限由本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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