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應充實各項相關設施與資源,以符合辦理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之專業需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後移列,規定執行機關為辦理強制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應充實各項相關設施 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