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
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
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立法院審議本法過程中立法委員建議,宜明確規範例行性教育訓練
    之辦理頻率,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
    二項之體例,增訂第一項。
三、參酌本法第十條之立法目的,並為保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其權
    責範圍及實務需求規劃合適課程之彈性,增訂第二項提示有關教育訓
    練重要課程與課程目的之規定,以符立法過程中各界之建議。
四、另根據美國藥物濫用暨心理健康服務署(Substance Abuse and Ment
    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之相關指引,「創傷知情」
    ( Trauma-Informed)包含四個要素(4R’s):理解創傷(Realize
    )、辨認創傷(Recognize)、利用創傷知識做回應(Respond)、以
    及防止再度受創( Resist Retraumatization),是為對本法犯罪被
    害人及其家屬提供相關服務時之基本要求;又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
    、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例如危機干預 /處
    理(crisisintervention)、會談技巧、悲傷輔導(griefcounselin
    g)等概念之訓練課程均屬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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