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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採尿人員執行尿液採驗,應注意受採驗人之身體安全及名譽,並不得逾必 要之程度。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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