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
〔立法理由〕 一、明定關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關務業務,係指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徵免關稅核辦、核
轉、關稅稅則研修建議、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私運貨物進出
口查緝處理、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審核、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
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代徵稅捐費用、貨棧與貨櫃
集散站之監管理、保稅工廠(倉庫)之設立、管理與考核及貨物進
出口特定地區通關、關務人員人事獎懲升遷、關務風紀、艦艇燈塔
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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