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
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
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
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
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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