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
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制及備品數量等
,本辦法施行前既設之電業設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新設之電
業設備應併同於申請電業竣工查驗時,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
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包括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
制及備品數量等,俾符本法第三十一條保障電業設備安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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