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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電業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條(定期檢驗及維護電業設備)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 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