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煤氣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
  政府。
  煤氣供應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者,應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辦
  理,如不能取得協調,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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