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
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爰明定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另鑑於輸配
電業係由國家獨家經營輸配電網,其主任技術員之任用資格應採較高
標準,爰明定輸配電業之主任技術員須具備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
、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
業工作五年以上。
三、茲因輸配電業於建造鐵塔或變電所時,需要土木專才,爰學歷條件較
發電業增列土木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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