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爰將授權依據「第十三條」修正為「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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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將第一項「電業」修正為「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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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
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
├────┼───────────┼─────────────┤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
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序文「電業」修正為「發電業」;又因應本法刪
除電業供電容量分級標準,爰刪除序文「除小型者外」等文字,並將
表列「電業等級」修正為「供電容量」,刪除表列「一級、二級、三
級、四級」等文字;又增訂供電容量不及五百瓩發電業主任技術員任
用資格之規定,以符實際。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之發電機組於建造過程及商轉
後涉及結構問題,爰明定發電業屬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者,主任
技術員任用資格,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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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
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爰明定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另鑑於輸配
電業係由國家獨家經營輸配電網,其主任技術員之任用資格應採較高
標準,爰明定輸配電業之主任技術員須具備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
、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
業工作五年以上。
三、茲因輸配電業於建造鐵塔或變電所時,需要土木專才,爰學歷條件較
發電業增列土木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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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
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
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將序文「電業」修正為「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實務上,別號及籍貫鮮少使用,爰刪除第一款「別號、籍貫」等
文字,並增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符實際。
四、配合前二條之修正,爰於第二款增列「證照」及「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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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
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明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準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規定,爰刪除「或兼任」等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之刪除,爰刪除「及技術員」等文字。
四、由於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法律性質類似發電
業,準此,其主任技術員之任用資格亦比照發電業,爰刪除「及第四
條」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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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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