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二年七月八日訂定發布
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茲因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於
第五十八條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中發電業之主任技
術員任用資格按供電容量之不同分別規定,而輸配電業係因屬獨家經營輸
配電網,具獨占性,其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採較高標準,藉此對發電業及
輸配電業有效管理,促進電業健全發展及提升供電安全,爰修正本規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其任用資格依供
電容量之不同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並明定其任用
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之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其任用資格準
用發電業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