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設有外銷水產品加工廠或低溫倉儲廠之商業、法人或
團體。
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前,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並
設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其成員至少三人,其中負責
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成員。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調整受理廠商之範圍並修正加工廠驗證之條件,又
各類管理系統驗證均著重在由上而下的管理,爰新增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
管制小組必要成員之要求,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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