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廠商,指設有外銷水產品加工廠或低溫倉儲廠之商業、法人或 團體。 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前,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並 設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其成員至少三人,其中負責 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成員。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調整受理廠商之範圍並修正加工廠驗證之條件,又 各類管理系統驗證均著重在由上而下的管理,爰新增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 管制小組必要成員之要求,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