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
   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
   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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