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
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
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立法理由〕
將「登記費」修正為「規費」,並刪除隨文繳納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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