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 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 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將「登記費」修正為「規費」,並刪除隨文繳納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