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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