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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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施平均地權、執行土地開發事業,保護、扶植自耕農,及受託辦理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之開發等,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特設置平均
  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
  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實施平均地權事項所需費用。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所需費用。
  三、承租人購買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之貸款。
  四、承租人為改良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貸款之種類、數額、利率、償還期限及申請程序之作業規定,由
  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