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 中央由行政院定之;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縣(市)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