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
      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
  登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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