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產品資料表。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指定之文件、資
    料。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
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得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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