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
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代理並應檢附
委任書,法定代理並應敘明其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
    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
    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七、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方式領取。
繼承人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申請提供該文書
複製品時,得由任一繼承人申請。
申請資料不完全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向檔案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私人文書複製品者,除
    檔案局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主動通知之檔案當事人或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外,亦包括檔案當事
    人或其繼承人不待檔案局主動通知而逕行提出申請者。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免收費用,及申請
    書面應記載事項、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包含申請人委任其中一人或數
    人為代理人之情形)應檢附文件。
三、政治檔案之檔案當事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其私人文書則屬遺產,係
    屬繼承人公同共有且依物之性質無法分割,爰於第三項前段明定應以
    全體繼承人為申請對象,以為依據。
四、為落實轉型正義,申請人倘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申請返還
    私人文書,考量繼承人權益,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任一繼承人得申請
    該文書複製品。
五、第四項規定申請資料不完全之補正程序、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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