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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依本辦法所執行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 員為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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