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
二、以經緯度表示之申請投設礁區或地點之位置。
三、礁體或設施之型式、規格、數量、材質及結構設計圖。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預計投設之期間及次數。
六、投設前底質、水質、水文、營養鹽、浮游生物及包含底棲生物在內之
    生態環境概況。
七、預估投設後對生態環境之影響說明。
八、投設行為有無污染之虞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之說明。
九、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繳交審查費之證明。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另修正第九款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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