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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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