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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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4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
  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文字修正。
  二、本條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