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保險金額:
    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保險金額: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七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
    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額: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
    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
    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五、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
    物質者,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含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不含第三類毒性化
    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立法理由〕
一、考量物質特性及運作風險不同,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最低保險金額
    與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做區分,第
    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維持現行額度,其餘參考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辦法額度。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增加責任,與業界保險表單一致,亦避免民眾將本責
    任保險與傷害保險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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