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
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
    季運作紀錄。
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關注化學物質秉分級管理精神,依本署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之管理需
    求,訂定三種運作紀錄申報頻率,爰增列第二項及各款規定。
三、因實際查核時,難以判定免申報究為運作量無變動或逾時未申報,爰
    刪除第二項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按月申報之規定,並增訂第三項運作
    量無異動仍應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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