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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 前項委員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自董事或未參與信託財產運用決策之主管選 任,其由總經理選任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信託業務部門主管擔任委員之人數應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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