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中文產品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商品代號/商品中文名稱。
  二、商品英文名稱。
  三、商品種類。
  四、發行機構註冊地及商品註冊地。(商品註冊地為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
  五、計價幣別。
  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七、保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八、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九、公會審查通過之日期及文號。
  十、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之日期及文號。
  十一、以顯著方式(以比其他內文較大之粗黑字體刊印,且至少不得小
        於12字體)刊印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商品之投資風險警語。
  十二、投資人應詳閱本產品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本商品之風險事項
        。(另應註明參閱之頁次)
  十三、產品說明書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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