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核可
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以共保方式承擔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限額。
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分,包括基本成分及分配成分。基本成分由地震保
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之。分配成分之計算,以各會員過去三年平均之
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占有率為準。
第一項共保組織之作業規範,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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