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
    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
    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
    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
    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
    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
    所致者。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
    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
    ,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
        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
        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
        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