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 署,得採人工或系統檢核方式,亦得二者併採,並依本自律規範第五條或 第六條規定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其檢核範圍不得低於採保險經紀人管理規 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簽署之標準,各會員及所任用之經紀人並應負與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相同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