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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依保險經紀
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署,特訂定本自律
規範。

各會員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
署,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並將本自律規範納入其內部作業規範。

各會員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
署,應事先通知往來之保險公司。

各會員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
署,得採人工或系統檢核方式,亦得二者併採,並依本自律規範第五條或
第六條規定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其檢核範圍不得低於採保險經紀人管理規
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簽署之標準,各會員及所任用之經紀人並應負與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相同之責任。

各會員採取人工檢核應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及確認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檢
核流程、檢核內容及內部管控機制:
一、檢核流程:可依批次或受理日方式辦理,但不論依批次或受理日方式
    皆須分初核與覆核兩階段辦理檢核。
    (一)各會員任用之經紀人應製作檢核表,督導檢核人員明確知悉各
          要保文件應檢核之欄位、以及檢核過程應注意之事項。於檢核
          過程中,檢核人員若發現有重大缺漏之處,應立即請招攬之業
          務人員補正。初核程序完成時,檢核人員應簽名、蓋章或留存
          紀錄。
    (二)各會員任用之經紀人於收受檢核人員檢核後之文件,應就檢核
          表覆核,簽名或蓋章後送交保險公司。
二、檢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員招攬資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年滿七
    十歲者是否依規定錄音或錄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地址、行動電話號
    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是否與業務員相同、要保文件填寫內容是否齊全、
    業務員報告書及書面分析報告書內容之適合度及完整性等檢核項目,
    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內部管控機制:各會員採人工檢核方式者,為確保要保文件之正確性
    及符合規定,各會員所任用之經紀人就該批次或受理日之件數,應至
    少依下述比例辦理抽檢:
    (一)投資型保險商品百分之二十。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商品百分之五。
    (三)其他保險商品百分之十。
各會員所任用之經紀人如發現抽檢之要保文件有不符規定者,應要求補正
,並就該批次或受理日之件數增加抽檢比例至少百分之五辦理抽檢。
採取人工檢核之各會員應於發現檢核人員發生錯誤時,對檢核人員採取相
應之改善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教育訓練或懲處等機制。

各會員採取系統檢核應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及確認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檢
核系統、檢核內容及內部管控機制:
一、檢核系統:所訂系統檢核之流程、內容及範圍,經各會員所任用之經
    紀人審核簽署,以驗證系統檢核之有效性。
二、檢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員招攬資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年滿七
    十歲者是否依規定錄音或錄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地址、行動電話號
    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是否與業務員相同、要保文件填寫內容是否齊全、
    業務員報告書及書面分析報告書內容之適合度及完整性等檢核項目,
    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三、內部管控機制:各會員每半年應至少檢視一次檢核系統之內容是否符
    合最新之相關法令遵循。
若發現未符合相關法令者,應查明原因並且進行調整。

各會員所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
後,並於往來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出單前辦理簽署,且於完成簽署作業後
,通知往來之保險公司並留存紀錄。

各會員應保存檢核作業及確認作業程序之相關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
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提報本會理事會依情節輕重予以
處分,並呈報主管機關。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