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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 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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