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一、考量憲法法庭之場地空間有限,放置國旗之數量宜予適當調整,爰酌 作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四條有關憲法法庭設置天平標誌之規定,屬法庭空間規劃 事宜,與審判活動無必要關聯,為保留法庭空間規劃彈性,無於本規 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