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係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由司法院訂定發布,迄今
已近三十年,其間均未修正。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憲法
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大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
,應服制服。前項人員之服制及法庭之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定之。」並考
量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攸關憲法法庭審判活動之順利進行,有配合修正
之必要,爰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因應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法庭化、訴訟化,增設錄音、卷證傳遞席、
聲請人席、相對人席,刪除固定之司法警察席位,並設發言台。審判
長得視審理需要調整席位。(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憲法法庭設置國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憲法法庭區分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設置活動門。(修正條文第五
條)
六、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指揮執行勤務,不另設席
位。(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旁聽席酌設記者席。(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大法官與其他人員進出憲法法庭之出入口。(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及審判長使用法槌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
第九條)
十、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設於法庭內固定適當位置。(修正條
文第十條)
十一、本規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