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24
人,瀏覽人次:
88186135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聲請權人)
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 一、受判決人。 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