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
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並得
輔以圖畫、表格說明,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知悉所參與之程序
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
〔立法理由〕
法院擬定審理計畫時,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
,並得輔以圖說、表格說明,如此不僅使主要在審判程序中為各該訴訟行
為之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不致經常發
生逾時或程序進行紊亂之情況,且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清楚知
悉所參與之程序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便於事前安排行程,進而安
心且專注參與審判程序,如此,才可能真正實現本法第四十五條所定減少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負擔且促進理解及實質參與之審判程序,爰訂定
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