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任期為
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分別將其
指派或推舉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委員證書;其
經遞補者,亦同。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
一、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其他委員宜
    有任期及連任限制,一方面可保障其於任期內擁有較多獨立性及不受
    干擾性,另一方面則可定期接受推舉或推選者之檢驗,並兼顧多元意
    見的共同參與,另考量本會任務為針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必要之
    調查研究,並定期提出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且不同年度之成效評估
    間仍須進行綜合比較分析,始足明瞭制度施行之真實狀況與造成差異
    之原因,亦即委員所負成效評估職責,實具延續性,爰於第一項明定
    其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二、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列冊函
    送司法院,理由同第三條第五項之說明。
三、本會肩負公正、客觀、確實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之責,為昭慎
    重,爰參酌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
    定司法院應於每屆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委員證
    書;其經遞補者,亦同。
四、本會雖係任務編組,且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委員均為無
    給職,然考量委員須定期集會,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相關
    議題進行研討,應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例如: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撰稿費等),爰明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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