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 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 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 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 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