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
  依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
  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
  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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