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
  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
  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
  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