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 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 地方機關審計事項;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 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