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中等學校兼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高中、高職兼課十八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二、國中兼課二十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
  性質課程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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