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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