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