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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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
  設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
      (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