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399
人,瀏覽人次:
91857301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 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 第三時段:夜間六時至十時。 使用時間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